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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楼下开餐饮店,该由谁管?
2019/8/2 来源:味央网

鲁晚报齐鲁壹点持续报道中海御山首府餐饮店爆炸一事,并对其疑似在没有专用烟道的商住一体楼开设餐饮店一事进行了报道。此外,还对壹粉反映的毕家洼小区33号楼一楼、胜利大街沿线住宅楼一楼疑似住改商经营餐饮店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对已经取得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若出现房屋性质与实际不符,或属于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禁止经营餐饮服务项目的情况,是否进行监管,到底由谁监管?济南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仍应有目前已经进行过机构改革的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来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为啥住宅楼下的餐饮店仍能取得证照?

承诺就能获照不需核查,许可证卡食品安全


28日中海御山首府一餐饮店爆炸,这是一家设在商住一体楼但并未设置专用烟道的餐饮店。除此之外,毕家洼小区33号一楼和胜利大街沿街住宅楼一楼同样有多家餐饮店,疑似是住改商或住宅楼直接开设了餐饮店。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有明确禁止,但为何这些餐饮店仍能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1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企业注册相关处室负责人解释,工商部门主要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市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颁发营业执照。2014年进行先照后证的改革,取消了办理营业执照的很多前置许可,此外,2014年2月《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规定: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需要到现场进行核查。”上述负责人说。此外,2018年6月19日,济南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成”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规定:“进一步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商事登记申请人就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凭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申请登记,不需提交其他证明材料。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根据这一规定,只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就应为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

该负责人解释,承诺制大大提高了办理营业执照的效率,但也可能会出现承诺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不需要提交住改商证明,自己承诺经营场所性质,这可能会出现承诺的是经营用房,实际是住宅楼的情况。”该负责人介绍,上述国发[2014]7号文同时规定要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也就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济南市市场监管局餐饮相关处室负责人解释,对餐饮服务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赋予的职责,对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在现场核查时,对产生油烟的重餐饮是否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时,一般不核查房屋性质、是否非《大气污染防治法》禁止经营餐饮的情况。但根据济南市的要求,会一并登记是否安装了能使用的油烟净化设施。“只要符合了发证的要求,就应该发证,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禁止经营餐饮的场所,我们还存在执法权的问题。”


市场监管局事后管实际与承诺是否相符

其他由相关部门监管“国发[2014]7号文规定(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另外,根据济南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成”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有关规定,(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住所登记注册承诺不实行为进行查处。“对实际经营场所与承诺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市民投诉了,我们会进行核实,要求他们补充材料。如果承诺的是经营用房实际是住宅,那我们会先要求他们提供住改商证明,但无法进行《大气污染法》的罚则里的处罚。”上述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企业注册相关处室负责人说。“机构改革之后,原工商部门和食药部门进行了合并,都并入了市市场监管局,是否可以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现场核查环节一并核查经营场所情况,济南市也在研究。”


济南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谁发证谁负责还得找市场监管局


记者搜索发现,目前济南市各政府机构的权力清单中,并没有《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禁止经营产生油烟等的餐饮项目并进行相应处罚的权力。在1日刚公布的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权责清单中,也没有该权力。济南市城市管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城市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的权力;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处罚的权力,但也无《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上述处罚权力。

1日下午济南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研究后表示,对禁止经营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的情况,仍应由市场监管局负责。“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谁发证谁就要进行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

该工作人员说,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的条件,前四条与食品安全相关,但还有一个第五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这就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禁止经营的就不应该发证。”

该工作人员说,第四十七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不发证,发证了也应该撤销。”

对目前机构改革后,证照由济南市或各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发放,事中事后监管由谁负责的问题,济南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仍应由市场监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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